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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法令兒少性侵媒體無法報 立委提案修法

兒少權修法
2024.07.15 18:00 (2024.07.15更新) | 謝硯宇

受限法令兒少性侵媒體無法報 立委提案修法

台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驚爆性侵女童案,因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限制,媒體難以報導相關資訊,造成原本要保護受害人的法規,因為必須隱匿關鍵資訊,反而變相保護了性侵犯,引起修法討論。

《兒少法》第69條立法旨意,是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隱私權,在特定情況下「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避免不當報導所帶來的二次傷害。

媒體不得報導或讓閱聽者足以辨識兒童或少年身分的資訊範圍限制在同法第49條及第56條之一緊急安置相關內容。另外根據《兒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經查立法院法律系統及立法院相關公報,《兒少法》在13年前修正時,黨團協商針對第69條,藍綠都沒有意見,儘管立意良善,但已過13年未討論修正,尤其在媒體報導的實務過程中更面臨許多限制,而無法呈現犯罪者的完整資訊。

不僅限於兒少的照片與影像,以此性侵事件為例,若公布園長之子毛畯珅的影像,就有可能讓被性侵的兒童身分被鎖定。受限法令兒少性侵媒體無法報 立委提案修法

若公布幼兒園名字或公布親屬姓名,也會讓孩子被認出,所以也不能報導。但未能完整報導毛畯珅的資訊,北市府未能及時停止毛的教職,導致無法阻止後續的犯行,使得本為保護受害人的法律,反而造成更多的受害兒童。

現已有立委提起修法,制定相關例示框架和例外條款,以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的知情權。媒體報導的原意是要為保護兒少權益,法令修改也需與時俱進,不應一概而論,方可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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